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丁駿華
被 告 李浴沂
林宜蓁
李信治
李信輝
李信孟
李明修
李子杰
李財旺
李素花
李寶琴
孫李阿葱
李劍芳
受 告知人
即被代位人 謝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三編號2 繼承人欄關於「李浴祈」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浴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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