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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奕良
相 對 人 徐國華
上列兩造間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6日107年度宜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所為107年度宜簡字第55號給付報酬事件民事判決未於主文欄記載聲請人得以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聲請人於107年度宜簡字第55號給付報酬事件審理中,未曾為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有本院107年度宜簡字第55號卷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既聲請人並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故無應依職權宣告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適用,是本院107年度宜簡字第55號民事判決未為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脫漏之處,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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