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用力拍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軒
被 告 陳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零件與工資費用分列之修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交通費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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