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補,148,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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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密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宜蘭縣宜蘭市新張段928、928-1、928-2、928-3、928-4、928-5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二、補正起訴狀上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與確實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本件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三、本件原告起訴之目的在除去被告間所為贈與之債權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決議、101年度臺抗字第773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清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178元及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違約金等,是原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即依前述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佰肆拾柒元。」

(見本院宜院平104司執未字第19836號債權憑證),計算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即107年7月3日止,可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為15萬8,183元(計算式:本金35,178元+利息111,689元+違約金11,169元+程序費用147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8,1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需補繳66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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