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補,155,2018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林麗美
被 告 黃順晴
黃吳愛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繼承人黃錫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

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遮蔽)、最新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資料,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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