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補,20,2018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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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吳珮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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