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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呂宛餘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被 告 蔡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執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50,000元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
第2項則請求確認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支付命令所載命原告連帶給付2,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
經核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不存在債權之法律關係雖不相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及利益則屬同一。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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