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7,宜補,33,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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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33號
原 告 呂天和
被 告 呂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2,37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以請求分割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面積63.11平方公尺×40800元/平方公尺×3/6=0000000元
二、宜蘭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19.86平方公尺×40800元/平方公尺×2/3=0000000元
三、宜蘭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4.88平方公尺×40800元/平方公尺×2/3=404736元
四、上開價額合計為4,952,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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