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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周龍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宜蘭大學間給付專業技
術加給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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