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21,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1號
原 告 楊逸凡
被 告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683元,及自108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即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1萬6,600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4,917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採平均法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值。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5,900元
系爭車輛97年(西元2008年)月出廠(本院卷第41頁)事故發生日107年11月10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5,900/(5+1)=983元,總計折舊:4,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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