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218,201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218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陳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以108 年度宜補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