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24,2019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吳秉森
被 告 黃啟瑋(原名黃子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宜小調字第180號改分),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91元,及自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即4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4萬1,397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25,306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28,272元
系爭車輛101年(西元2012年)2月出廠(本院卷第23頁)事故發生日105年12月12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28,272 x 0.369 = 10,432折舊後價值 :28,272- 10,432 = 17,840第二年折舊值:17,840 x 0.369 = 6,583
折舊後價值 :17,840 - 6,583 = 11,257
第三年折舊值:11,257 x 0.369 = 4,154
折舊後價值 :11,257- 4,154 = 7,103
第四年折舊值:7,103 x 0.369 = 2,621
折舊後價值 :7,103- 2,621 = 4,482
第五年折舊值:4,482 x 0.369 x 11/12 = 1,516折舊後價值 :4,482- 1,516 = 2,966
總計折舊 :25,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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