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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307號
原 告 陳云潔
被 告 楊驊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108年度宜小調字第159號改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6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並應於3日內提出108年7月25日答辯狀併全部證據繕本(可到院閱卷影印提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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