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32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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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2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明華
黃致維
被 告 陳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16元,及自9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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