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36,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108年3月11日陳報狀、被告之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