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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被 告 吳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653元,及其中本金56,643元部分自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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