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42,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4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唐于涵
被 告 邱寶民(原名邱弘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108元,及其中74,672元自93年9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10%之違約金;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率加計10%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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