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4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田宏偉
被 告 楊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字第240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601元,及自108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10即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93,735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5,134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33,390元
系爭車輛108年(西元2019年)1月出廠(本院卷第4頁)事故發生日108年5月10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33,392 x 0.369x5/12= 5,134折舊後價值 :33,392 - 5,134 = 28,256
總計折舊 :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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