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莊友仁
被 告 林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字第252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696元,及自108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10即4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損害74,492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41,796元(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後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51,077元
系爭車輛104年(西元2015年)9月出廠(本院卷第16頁)事故發生日108年5月25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51,077 x 0.369 = 18,847折舊後價值 :51,077 - 18,847 = 32,230第二年折舊值:32,230 x 0.369 = 11,893折舊後價值 :32,230 - 11,893 = 20,337第三年折舊值:20,337 x 0.369 = 7,504
折舊後價值 :20,337 - 7,504 = 12,833
第四年折舊值:12,833 x 0.369x3/4 = 3,552折舊後價值 :12,833 - 3,552 = 9,281
總計折舊 :4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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