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朱文瑞
被 告 簡阿義
訴訟代理人 王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字第250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90元,及自108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4/10即4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付保險賠償29,900元,應:
⑴、扣除零件折舊14,915元(如附件計算式)。
⑵、以系爭車禍發生經過係被告駕車「左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訴外人李振輝駕駛原告承保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雙方均有過失。
本院認被告應負擔其中70%肇事責任,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減輕被告30%賠償責任。
二、故原告本件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0,490元(14,98570%=10,49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超過部分則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採平均法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值。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17,900元
系爭車輛98年(西元2009年)1月出廠(本院卷第5頁)事故發生日107年4月4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
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7,900/(5+1)=2,983元,總計折舊:14,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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