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57,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57號
原 告 周采婷(原名周宥均)

被 告 翁彰陽
簡宏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被告翁彰陽自106年8月3日、被告簡宏杰自107年5月15日,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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