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小,95,2019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小字第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宜補字第15號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2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本件起訴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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