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救,2,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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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春成


相 對 人 程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宜簡調字第40號),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獲准許,並指定林世超律師為扶助律師,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且核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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