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簡,109,202005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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