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簡,110,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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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董鳳梧
被 告 廖樂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及自10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借款12萬元,言明分二期清償,詎被告迄未清償,迭催未蒙置理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收據、借據(以上均為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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