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簡,129,2019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12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興漢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黃柳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追加黃柳金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追加後之起訴狀正本及按被告人數之繕本。

逾期如有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黃興漢與被繼承人黃柳金之其他全體繼承人間於99年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依法應應黃柳金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起訴狀僅載黃興漢一人之姓名及地址,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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