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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蔡幸枝
被 告 楊玉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前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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