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6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李協隆
法定代理人 李朝福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林棟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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