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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4號
原 告 江仕賢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鵬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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