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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25號
原 告 陳毓容
被 告 林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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