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補,36,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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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田宏偉
李怡萱
被 告 吳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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