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補,39,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39號
原 告 吳建明

被 告 林志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00元,應徵裁判費3,8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3,360元。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