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8,宜訴,1,2019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訴字第1號
原 告 吳振榮
訴訟代理人 吳昇謚
被 告 吳林阿好
吳振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振坤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被 告 徐蘭英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吳進福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吳進壽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進財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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