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小,117,2020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林世良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件(俾送達被上訴人),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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