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14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朱文瑞
被 告 陳世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宜司小調字第12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0元,及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7/10即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8,310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2,430元(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後准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餘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2,790元
系爭車輛102年(西元2013年)8月出廠(本院卷第12頁)事故發生日107年1月1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2,790 x 0.369 = 1,030
折舊後價值 :2,790 - 1,030 = 1,760
第二年折舊值:1,760 x 0.369 = 649
折舊後價值 :1,760 - 649 =1,111
第三年折舊值:1,111 x 0.369 = 410
折舊後價值 :1,111 - 410 = 701
第四年折舊值:701 x 0.369 = 259
折舊後價值 :701 -259 = 442
第五年折舊值:442 x 0.369x1/2 = 82
折舊後價值 :442 -82 = 360
總計折舊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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