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小,176,2020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17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被 告 林容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宜司小調字第53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393元,及自109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7/10即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37,663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10,270元(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後准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餘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以採平均法計算其最後1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系爭車輛之殘餘價值。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12,323元
系爭車輛年97(西元2008年)4月出廠(本院卷第5頁)事故發生日107年3月3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
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2,323/(5+1)=2,054元,總計折舊:10,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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