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小,198,2020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宜小字第198號
原 告 陳利如
被 告 簡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宜司小調字第74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3元,及自109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3/10即3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6,750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4,877元後(如附件計算式所示),准駁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536。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6,750元
系爭車輛106年(西元2017年)7月出廠(本院卷第11頁)事故發生日108年3月26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值:6,750 x 0.536 = 3,618
折舊後價值 :6,750 - 3,618 = 3,132
第二年折舊值:3,132 x 0.536x3/4 = 1,259折舊後價值 :3,132 - 1,259 = 1,873
總計折舊 :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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