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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黃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於本件訴訟繫屬時,位在新竹市香山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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