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29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心羽
陳慕勤
被 告 李仁郁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