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小字第397號
原 告 胡峻嘉
被 告 周建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於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 份可稽,另依其他資料所示,其最近之戶籍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