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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122號
原 告 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錢家瑋
訴訟代理人 張建舜
被 告 吳定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8,000元。
二、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如附件民事起訴狀,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積欠管理費明細、公寓大廈報備證明、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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