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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朱宏濱
被 上訴人 陳明安即五福不動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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