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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天賜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吳阿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記載)、製作吳阿𨼴繼承系統表,追加吳阿𨼴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追加及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含按被告人數計之繕本)。
逾期如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查原告本件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吳阿津與被繼承人吳阿𨼴之其他全體繼承人間於108年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依法應以吳阿𨼴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依本院函調該繼承登記資料顯示,原告並未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於法不合,應命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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