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87號
原 告 楊姵妡
被 告 游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作為擔保,且分別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同年10月2 日、同年8 月24日、107 年4 月3 日在宜蘭地政事務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流抵契約,詎上開債權已屆清償而未受清償,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依流抵契約約定應移屬於原告所有,爰依流抵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06 年6月20日、同年8 月24日、同年10月2 日、107 年4 月3 日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約定書及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其與被告流抵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附表:系爭不動產
┌─────────────────────────────────────┐
│土地部分: │
├─┬───────────────────┬──────┬────────┤
│編│ 土 地坐落 │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1 │宜蘭縣│宜蘭市 │振興│ │1431之1 │358 │8分之1 │
│ │ │ │ │ │ │ │ │
├─┼───┼────┼──┼──┼────┼──────┼────────┤
│2 │宜蘭縣│宜蘭市 │振興│ │1431之4 │166 │32分之1 │
│ │ │ │ │ │ │ │ │
├─┼───┼────┼──┼──┼────┼──────┼────────┤
│3 │宜蘭縣│宜蘭市 │振興│ │1592 │2,296 │8分之1 │
│ │ │ │ │ │ │ │ │
├─┼───┼────┼──┼──┼────┼──────┼────────┤
│4 │宜蘭縣│宜蘭市 │振興│ │1592之2 │123 │8分之1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