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簡聲,9,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謝修平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慶祥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宜簡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整理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開庭內容、提出書狀以為訴訟攻防主張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參以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則明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又按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定有明文,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相異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以前詞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其主張僅空言泛稱為整理開庭內容及提出訴訟攻防主張之書狀所必要云云,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理由及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又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本件109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日開庭業經兩造各自充分陳述,聲請人亦已在庭聆聽,兩造陳述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即為已足,且聲請人亦未敘明上開期日之筆錄記載就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所規定之各項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有何缺漏之處。

綜上,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