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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呂紹瑞
被 告 陳冠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7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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