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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11號
原 告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和平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應予補繳。
㈡、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應予補正(應附補正後繕本,供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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