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補,160,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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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吳汯達
被 告 平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玉琴
被 告 李政峰
王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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