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補,167,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宋大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卿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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