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民事-ILEV,109,宜補,173,2020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林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健誠、山氏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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